原文:
临淄某翁之女,太学李生妻也。未嫁时,有术士推其造[1],决其必受官刑。翁怒之,既而笑曰:“妄言一至于此!无论世家女必不至公庭,岂一监生不能庇一妇乎?”既嫁,悍甚,捶骂夫婿以为常。李不堪其虐,忿鸣于官。邑宰邵公准其词,签役立勾。翁闻之大骇,率子弟登堂,哀求寝息[2],弗许。李亦自悔,求罢。公怒曰:“公门内岂作辍[3]尽由尔耶?必拘审!”既到,略诘一二言,便曰:“真悍妇!”杖责三十,臀肉尽脱。
异史氏曰:“公岂有伤心于闺闼[4]耶?何怒之暴也!然邑有贤宰,里无悍妇矣。志之,以补《循吏传》之所不及者。”
注释:
[1]推其造:推算她的造化,意为替她算命。造:造化、造诣;[2]寝息:停息,搁置;[3]作辍:辍,停止,两字意义相反,这里指拘审或不拘审;[4]闺闼:家庭,妇女所居内室的门户,这里指夫妇的居室。
翻译:
临淄有个老翁,他女儿是太学生李某的妻子。
在她还没有出嫁的时候,有个算命先生为她算命,断定她命中必定会遭受官府刑罚。老翁乍听大为愤怒,但立即转笑说:“你乱说话怎么到了这种地步!不必说门第高贵人家的女儿一定不会被推上公庭;即使到了公庭,难道一个太学生就无法庇护自己妻子吗?”
此女出嫁以后,非常凶悍,打骂丈夫习以为常。李生不能忍受她的虐待,忿恨地报了官。县令邵公接受了他的状词,并签牌命令衙役立即予以拘捕。老翁得知消息后,大为惊恐,带领家人到衙门,苦苦哀求能免受拘审,但没有获得同意。这时,李生也感到后悔,恳求能撤回诉讼。邵公严肃地说:“官府里哪能拘不拘囚都由着自己来?既然已经立案,就一定得拘审!”此女拘押到了以后,邵公大致质询了一两句话,说:“这的确是个凶悍的女人!”命令打三十廷杖,打得皮开肉绽。
异史氏说:“难道邵县令自己在家里也曾遭遇过类似的伤心事吗?怎么会愤怒到了这种程度!但是,一个地方有了贤能的父母官,邻里街坊就不会有凶悍的妇人了。把这件事记载下来,用来补《循吏传》所不能周全的地方。”
简析:
这是一个短小的故事,情节也简单。相比于《聊斋》的其它“悍妇”,本文的“悍妇”形象似乎不够鲜明,但作者也通过几个角度来写:一是直指其“捶骂夫婿以为常”;二是通过李生“不堪其虐”及后来“自悔”的侧面反应;三是邵公只是“略诘其一二言”便能能断定为“悍妇”,足见其“悍”。文中其它的人物形象也都各具特点,“某翁”先怒而后笑,事发后则“率子弟而哀求”,足见他是个仗势自傲的人;“李生”百般隐忍,忍无可忍将妻子告上公庭,既而又“自悔求罢”,足见其懦弱无能。
老翁、懦夫及悍妇的形象不突出,作者在文末也说明此文的目的是“补《循吏传》之所不及”,所以故事的重点应该是“邵公”。一方面,“某翁率子弟登堂”,邵公已不为所动;另一方面,李生主动提出撤诉请求,从情与理的角度看是可以准许的,但是邵公仍厉色责之,“公门内岂作辍尽由尔耶?必拘审!”这样,一个奉职守法的“循吏”形象跃然纸上。而“邑有贤宰,里无悍妇”更告诉我们,任何一个地方、单位的风气、形象与其当政者的作风都是息息相关的,确实值得许多当权者深思。有趣的是,作者还调侃了一下邵公,戏言邵公是不是自己在家也深受悍妇之害,要不然为什么会对于一个悍妇愤怒到这种地步呢?